ZT:王岳:现有法律可以保障急救的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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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伊犁 于 2012-07-09, 00:43:28:

回答: 原来操作AED也不是很难~~ 由 伊犁 于 2012-07-09, 00:37:33:

http://epaper.rmzxb.com.cn/2011/20110629/t20110629_397803.htm

引用:
王岳: 现有法律可以保障急救的免责
人民政协网 www.rmzxb.com.cn 日期:2011-06-29 03:54

    
    
  嘉宾名片: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
  我们可能有一些顾虑,是不是现有的法律不能保证善意施救者如果抢救失败可以免责。其实,医疗行为的本质就是帮助,医生的天职就是救死扶伤,所以在很多时间和场合,即使没有医生执照和知情同意书,也应对患者施救,特别是在急救情况下。
  因为信息不对称,很多老百姓,包括很多医务人员都不知道法律免责机制。其实,《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和一百二十九条专门设立了两个制度来保障在紧急情况下施救者的免责。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是无因管理制度,即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属于无因管理,是一种免责的理由。司法实践中,除非管理人基于故意或重大责任性过失,否则均可免责。而且无因管理对管理人不要求资质,只要求达到善良管理人的标准;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是紧急避险制度,除非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否则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不过,无因管理和紧急避险是在基本法里规定的,如果想进一步推动急救事业发展,有必要针对急救专门立法,比如急救医疗法或急救医疗条例。有了这样一部专门针对急救医疗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就可以明确,配备急救设备的责任,是政府的还是公共场所经营者的。我个人认为应该是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当然,政府可以给予财政补贴。体外自动除颤器非常像医学上的消火栓,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像安放消火栓一样安放除颤器。此事涉及各个部委,不仅限于卫生部,至少应该由国务院发布一个行政法规。
  “我在火车上救人算不算非法行医?”这是很多医务人员都有的一个迷惑,一些医学生也曾经问过我这个问题。实际上,我们完全不用有这个顾虑。因为很多医务人员不了解,比如他们都认为口腔科医生给人分娩,这个就是非法行医。其实,这些都是误解。《民法通则》中的现行规定,对在火车、机场的急救,完全可以给予善良救助者免责的。别说你是个医生,即便不是医生,你是一位生过孩子的有经验妇女也可以帮助产妇分娩。如果不消除人们对法律的误解,今后仍然是谁也不敢帮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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